知识产权专项| 2025年度《浦东新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浦府管规〔2025〕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浦东新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激励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促进运用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促进运用应当坚持激励创新、开放合作、有效运用、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运用工作的领导,建立知识产权促进运用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和保障。

区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协调本区知识产权促进运用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促进运用的具体工作。

区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文体旅游、地方金融、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运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科创企业指导服务)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应当完善功能建设,为科创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知识产权技术风险评估、法律风险评估;

(二)企业科创属性评价;

(三)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指导;

(四)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五)问询辅导以及其他服务。

第六条(潜力企业发现机制)

区知识产权、发展改革、科技经济等部门以及管理局(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潜力企业发现机制,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匹配所需的各种服务资源。

第七条(产业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引。

区知识产权部门建设区知识产权综合运营平台,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联合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举办知识产权研讨、科技成果交易、专利运营竞赛等活动。

本区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等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领域组建创新联合体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专利技术转化对接等活动。

第八条(专利开放许可和标准化)

区知识产权部门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通过建设“专利超市”、加强服务指导等方式支持创新成果低成本高效率转移转化。

区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专利标准化建设,指导企业将专利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支持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联合标准。

第九条(版权产业发展)

区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区地方金融部门、保税区管理局支持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上海浦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在产业集聚、企业孵化、版权登记、版权金融等方面加强服务,培育优质版权企业和优秀版权作品产业转化项目。

第十条(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

区知识产权部门制定发布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支持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和指导站为企业提供注册指导、运营管理、宣传推广等服务,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商标国际注册,提升自主品牌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知识产权部门完善地理标志挖掘和培育机制,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旅游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第十一条(职务发明资产管理)

区教育、科技经济、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部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梳理存量专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使用区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声明放弃专利权或者停止续交专利年费前,应当进行公示,并将相关专利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专利公开实施)

本区建立专利公开实施制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区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由专利权人确定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其他专利可以经申请纳入公开实施清单。

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符合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的,即可实施。

第十三条(使用权投资入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使用权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用专利使用权投资入股,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实缴出资。

按照前款投资入股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融资和保险支持)

区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区财政、地方金融部门通过提供贴息、完善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和风险,推动专利、商标、版权质押登记全程网办,引导银行机构简化知识产权质押不良贷款处置的流程,完善质押物快速处置机制。

区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区地方金融部门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应用于征信管理,提升企业融资增信能力。

区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区地方金融部门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机制,鼓励权利人对重要专利、商标、版权投保。支持保险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交易、融资、海外申请、海外维权等保险业务。

第十五条(境外服务机构入驻)

区知识产权、商务、公安等部门鼓励境外高水平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机构在本区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政策咨询、人才居留、出入境、办理工作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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