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浦东新区人工智能赋能经济数字化转型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
为推动浦东新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应用,打造以人形机器人为引领的具身智能高地,我委起草了《浦东新区人工智能赋能经济数字化转型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6日。如有任何意见建议,请与浦东新区科经委人工智能处联系。
邮箱:zhangqian1@pudong.gov.cn 电话:68557002
附件:《浦东新区人工智能赋能经济数字化转型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为推动浦东新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应用,打造以人形机器人为引领的具身智能高地,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世界级产业集群,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浦府规〔2022〕5号),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二、资助内容
1、支持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
支持符合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数字化转型发展方向,具有创新性和引领性的经济数字化转型项目。对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和经济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项目、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大平台和创新应用等标杆项目,经审核,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鼓励大模型应用
鼓励企业在金融、医疗、工业和人形机器人等领域开展大模型应用,对通过私有化部署、云化部署、API调用、终端部署等方式购买大模型平台服务的,经评审,发放模型券,抵扣实际完成合同金额的50%。
3、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千卡规模及以上智能算力部署并纳入统筹、接受调度的算力建设主体,可根据智算服务器实际投资额或租金最高2%-4%分阶段给予奖励,每阶段奖励资金分3年拨付。
4、支持服务型制造
对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类示范层级从市级升级为国家级,给予差额奖励。
5、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诊断
支持数字化诊断服务商为本区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经评估,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按照2.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服务商一次性补贴。
6、支持人形机器人应用场景建设
在人形机器人试点示范阶段,经综合评估,认定为示范应用项目,具备可复制可推广取得良好示范效果的,支持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给予场景应用方最高50%补贴。
7、鼓励人形机器人整机销售
鼓励注册、生产在浦东的人形机器人整机企业推广和销售人形机器人整机产品,带动核心零部件、操作系统、具身大模型等产业链关键部件集聚发展。经综合评估核定后,按照单笔订单或年销量,根据年合同订单完成交付及场景应用情况,给予企业奖励。鼓励批量销售,单笔订单5台以上,按照合同金额核定后,奖励金额最高30%,单台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或企业年销售总数达100台,按照合同金额核定后,奖励最高不超过30%,单台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5000万元。
8、配套支持
对获得上海市级政策支持的人工智能和软件项目,可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给予一定配套奖励。
对明确配套要求的,按市级部门立项时明确的区级支持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未明确配套要求的,经区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按照企业获得的上海市级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给予不超过企业获得上海市级项目扶持资金50%的奖励。同一项目各级政府奖励和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总投入的50%,最高5000万元。
三、部门职责
1、各片区管理局、镇作为操作主体,负责申报受理、项目审核、过程监督和跟踪服务。
2、区科经委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发布政策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复核和联合会审。
3、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管,参与计划安排的拟定、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4、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
各片区管理局、镇负责具体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检查监管。
2、绩效评价
各片区管理局、镇每年汇总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和项目管理工作总结,区科经委会同财政局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五、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年度申报指南由区科经委统一发布。本政策自2024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2024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